【聯合報╱記者王文玲╱台北報導】 2009.06.13

台北科技大學講師蕭劉賢離婚後再娶,兩個老婆先後打官司搶老公,主張自己和蕭劉賢的婚姻有效,而且都獲勝訴;形成蕭劉賢重婚,但法院卻判決兩段婚姻都有效的罕見情形。

不過,蕭劉賢無法享「齊人之福」。我國採一夫一妻制,民法規定「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,視為消滅」,因此元配必須「退讓」,只能要求分配蕭劉賢的財產、請求賠償及精神慰撫金。

大學講師蕭劉賢(五十四歲)於廿七年前和余姓女子結婚,育有一女;九十四年十二月,兩人因為感情不睦,在北科大研究室簽下離婚協議書,找蕭的同事當證人。

蕭劉賢和前妻辦妥離婚手續,不到一個月,就到大陸與當時年僅廿三歲的許姓女子結婚。巧合的是,蕭劉賢兩次婚姻的結婚日,都是一月五日。

許女依親來台,搬進蕭家,就發現家裡仍有余姓前妻的衣物。一周後,余女上門興師問罪,質問許女和蕭劉賢的交往經過,並打破兩人的結婚照。許女懷孕兩個月,余女又以蕭劉賢簽名的「復合切結書」提告,主張與蕭的離婚無效。

余女說,蕭劉賢騙她說想改運,且單身比較容易取得美國居留權,以「兩年後復合,兩年間她可隨時同住」的復合切結書,說服她辦理離婚手續。一審法院認為余女不是真的要離婚,判她勝訴,戶政事務所也註銷許女為蕭劉賢配偶的登記。

但蕭劉賢無意回頭,經律師指點,由許女提告,確認她和蕭劉賢的婚姻有效。許女主張,蕭拿著經過公證的「單身宣誓書」和她結婚,她相信蕭已離婚。

蕭也向法官說無意和前妻復合,當初是在辦了離婚登記後,才寫下復合切結書安撫前妻。

二審認為,蕭劉賢相信自己已離婚才再婚,許女也因信賴蕭已離婚的戶籍登記,兩人才結婚;認定蕭與許女都是「善意而且無過失」,符合民法重婚的例外規定而有效。余女上訴,昨天被最高法院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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